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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规范符号,语言是人与法律规范之间沟通的桥梁,是法律的载体。法律语言的表达艺术是构建法治权威的价值所在。因此,法律语言的研究成为法学方法的重大转向。法律语言的模糊现象是本文思考的起点,希望借此能打开通往立法语言迷宫的一扇门,引领更深刻、更有价值的学术反思。法律语言在运用过程中会受到来自语言与立法的双重影响,必然存在模糊性。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形成原因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语言自身特性及人类认识的局限,一类是法律的基本属性及法律文化的差异性。模糊性法律语言在具体适用中也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积极面向的,即增加法律适用的弹性空间,实现法律的安定性及体现法律的庄重严谨和人文关怀;二是消极面向的,即过度模糊以致于法律过度抽象而出现的司法不公正、强自由裁量权、易给司法实务造成困惑的情况。由此可知,法律语言无法实现彻底的去模糊化,且有着无法取代的积极作用,应追求法律语言相对准确性与模糊性的统一。在此情况下,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合理控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如何克服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弊端是本文所探讨的重要课题。因此,本文基于模糊性的基本理论,对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存在原因进行探讨,且结合案例与法条对其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进行说明,以求正确知悉法律语言相对准确性与模糊性的临界状态。认为法律语言模糊性弊端可通过以下方式克服,一是采用模糊限制词、无情感偏向的中性语词以控制模糊度;二是引入类型思维,以帮助模糊性法律条文的适用;三是结合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运用法律解释。从法律文本语词的选择、一般性法律条款的适用、到法律实践、判决等多个方面对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弊端进行克服,追求法律语言的相对准确性,以期实现模糊性法律语言的最佳适用,实现法律的现实化,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