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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是顺应现代公司发展,保护公司和小股东利益,减少公司代理成本的重要手段。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法律的规定少,可操作性差。之前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具体制度的构建方面,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这些研究尚不能解决法院在具体案件审判上的困惑。本文主要从法院审判权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股东派生诉讼审判权的相关理论及具体内容,试图为我国法院审理该类诉讼提供可供参考的标准。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正文内容分为五章。第一章是股东派生诉讼审判权的理论解释。本部分主要运用学术理论说明股东派生诉讼审判权的正当性以及权力基础。包括大陆法系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理论,英美法系的公司民主理论、私人检察官理论,法经济学的代理成本理论、博弈理论。第二章是股东派生诉讼审判权的主体。本部分主要讨论管辖法院和审判组织构成,关于前者,笔者认为宜采取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实行专属管辖。关于后者,笔者认为应当以合议制为宜,不宜采独任制。第三章是股东派生诉讼审判权的客体。本节一是讨论派生诉讼的案件范围,即哪些主体的什么行为可以作为派生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股东派生诉讼司法审判与仲裁的关系。第四章是股东派生诉讼审判权的内容。本章在总结诉讼法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法院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民事审判权分为程序指挥权、实体裁判权和对当事人处分行为的干预权,分别加以论述。第五章是股东派生诉讼审判权行使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则、公司内部机构先行处理原则、依申请和依职权相结合的原则、司法谦抑的原则四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