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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职务行为的纯洁性。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行使影响行为、受贿行为、承诺行为、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务行为。影响行为是指行为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自己所拥有的影响力。影响力可分为非权力性影响力和准权力性影响力。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职务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受他人干扰的情况下,所为程序要件与实体要件都符合职务行为的构成特征的不纯洁职务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间接职务行为是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自身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受贿行为是指行为人向请托人索取贿赂或者收取贿赂。承诺行为是行为人向请托人承诺将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四个客观行为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形成一个联系的整体,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不可或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