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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诉讼规则,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该规则最初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其设立的目的是为限制和禁止警察等公权力机关在行使职权、进行取证时对公民人身等权利的侵害,世界多数国家已经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也不例外。随着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私人在取证过程中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在民事诉讼中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但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成为世界各国的通例,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态度,在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这一原则,怎样适用这一原则,各国一直没有获得具有共识性的最终解决。我国关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法律只有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和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各异,同样的案件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有的法院甚至采取回避的态度。理论界也争论颇多,出现了多种学说。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外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些做法进行比较研究以及通过对现阶段我国的立法状况、理论研究现状进行评析,为我国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构提出一些建议。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理论的阐述,首先界定了民事非法证据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违反实体法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证据调查、收集、提供程序而获取的证据,进而这样定义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事人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采用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收集的证据,出于保护人权和维护程序正义的目的,而将这些证据排除的规则。接下来是对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包括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程序正义、抑制违法取证行为等。第二部分是对国外有关国家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研究,主要对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以及大陆法系的日本、德国相关作法进行了解,观察这些国家在民事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历史、具体做法以及一些现实的案例,以期能够为我国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构提供参考。第三部分是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状况,分为三个小部分。首先是对相关法律的评析,包括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批复和2002年《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评价,指出了他们的积极意义以及不足之处。其次是对理论研究现状的评析,主要对违法排除说、真实肯定说、区别对待说、利益衡量说、排除加例外说五种观点评析。再次是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例分析,对陷阱取证、悬赏取证、私家侦探三种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采用与否评析。第四部分对我国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了一些构想,分为三个小部分。首先是构建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应把握的基本原则,包括相对宽容原则、法官自由裁量、利益衡量原则、重大违法的原则。其次是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构建,对该规则的启动主体、排除阶段、证明责任分配、异议程序的建立做了设想。最后是相关制度的完善,包括当事人收集证据手段的完善、法官制度的完善、律师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