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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以及政务公开的不断发展,信息在人们生产和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政府信息公开愈来愈受到人们和政府的重视。自2008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至今,已有4年时间,从政府建设到民众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施行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缺陷,如存在着政府机关对“例外规则”滥用、相对人申请信息公开范围过窄等问题。这些缺陷正是人们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望、政府公开信息能力的增强与现行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协调而导致的。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阅读大量的信息公开案例,借鉴外国先进经验,从实践的角度分析行政机关在审查相对人信息公开申请时的各种做法,试图寻找依申请信息公开制度在运行中的存在的问题。作为独立的一项权利,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具备了实体法权利的基本要素,即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权利内容。以三要素为逻辑指引,本文对政府信息申请权三要素作出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是指申请权的对象,即权利人能对何种信息申请公开。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权利主体也是有所区分的。申请权的义务主体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掌握在谁的手中,谁就有义务应申请人的申请公开信息。首先,本文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根据权利的分类,将信息公开申请权认定为一种请求权,一种收益权意义上的请求权。每一种权利都有其社会实质基础和社会形式基础,即权利存在拥有在社会意识上权利的“正当性”和国家给予的权力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存在源于以下几种理论:阳光政府执政理念、公民知情权、人民主权和公共参与理论。其次,本文从中央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行政机关的实践出发,较为全面地分析我国依申请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无论是《条例》还是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规定,几乎都存在规定公开范围过于笼统、申请信息范围过窄的问题。实践中,行政机关一般以涉密、客观事由、申请人主体资格、内部信息及未成熟信息等为理由拒绝申请人的申请。而这些理由通常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很详尽的阐释,行政机关在援引这些理由时,法律也没有设定充分的说明制度。以这些问题为索引,本文借鉴外国的相关经验,以求获得对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一些启示。再次,对于政府信息的主体和对象,本文先从对象开始论述。将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公用信息和个人信息,并对两者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而且根据公用信息和个人信息性质的不同,将两者的申请主体也作了区分。最后,根据文中提到依申请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笔者提出了几点建议。这几点建议先从思想上出发,再细化客体的分类,从而得出权利主体区分对待的结论。其一,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写入法律法规;其二,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范围做重新调整,以适应我国的国情;其三,区分公用信息和个人信息的申请主体。每一项权利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从初步建立到全面完善都经历着曲折的道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实现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也对政府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因此从权利概念和权利要素上厘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便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