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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刑事证据法的研究呈现一派繁荣景象,但对于刑事证据法目的之研究却基本属于空白。刑事证据法目的是刑事证据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具有前提性的基础理论,它对于刑事证据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意义重大。因此,本文试图对此重要而复杂的问题进行探索性的研究,期望能对我国刑事证据法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除导言外,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概论共分三部分,简要论述了本文一些基本的概念和理论。第一部分梳理了哲学和法律上的目的论发展,探寻了法律从维护法和平到个人利益到兼顾社会利益的目的历程,指出现代的法律目的应该具有主观性、客观性、指向性和合法性;第二部分将刑事证据法定义为法律规定的有关收集证据、审核证据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具体准则,并具体区分了法律目的和法律价值、刑事法律目的和刑事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法律目的和法律价值在评断标准层面具有相似性,但前者更主观,后者更客观,法律目的指向法律价值,法律价值是法律目的的评判标准。刑事证据法的目的意指对刑事证据法所具有的客观价值进行了主观选择,并以此作为制度设计优劣的判断依据。第三部分从历史的角度回顾了刑事证据法目的的演进,指出这一过程的主线围绕发现不同真实,强调发现真实的正当性而展开,中外皆然。在现代,两大法系的刑事证据法目的呈现多元化,其中发现真实、促进法治实现、提高诉讼效率和巩固社会伦理秩序这四个目的相对突出和重要。第二章论述了刑事证据法最古老最稳定的目的,即发现真实。在梳理了事实、真实、真理的若干理论以及关于能否发现真实,发现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这些不同意见的基础上,文章认为,刑事证据法存在的基础就在于承认人们能够发现世界的陈述与事实间的匹配关系。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在对真实的坚守和妥协间寻找平衡。从具体的证据规则看,几乎所有的证据规则都和发现真实有关,但最为典型的还是刑事的证明标准和最佳证据规则,尽管其在两大法系的表现形态有所差异,但都指向发现真实。第三章论述了刑事证据法促进法治实现的目的。法治最核心的内涵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限制国家(政府)权力。在刑事证明过程中,公民的权利往往会受到国家合法抑或不合法的侵害。和放纵犯罪比,放纵国家权力显然危害更大。因此,刑事证据法格外注重维护法治,这一目的有时甚至能处于发现真实目的之上。目前大多数的刑事证据规则都吸收了该目的,其中突出的就是自白任意性规则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然而,两大法系虽然都有这两项规则,但各国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如英美法系的美国侧重于限制警察权力,大陆法系的德国更乐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第四章论述了刑事证据法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在司法资源稀缺的情形下,效率对于刑事证据法的正常运转以及公正的实现都有重大意义。提高效率主要依靠合理配置资源,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在刑事证据法中,蕴含效率追求的法条数量也不少,大多集中在对证明进行简化。如“不需要证据的证明”,主要包括司法认知和对主张一方有利的事实的推定。这些规则的设计能够明显提高效率,但也有可能对发现真实造成一定损害。第五章论述了刑事证据法维护社会伦理秩序的目的。对伦理秩序的需求根源于人类的本性,在某种意义上它甚至是法律能够安身立命的根本,具有现代精神的刑事证据法,也必须有助于维护家庭伦理、社会信赖秩序等价值,即便对这些价值的维护与发现真相背道而驰。刑事证据法中集中反映这一目的的应该是证人拒绝作证特权规则,该规则在两大法系中均有体现,只是表现的范围和力度各不相同。第六章将研究的视角重新切回中国。中国目前的刑事证据规则在立法上还很落后,实践中也难当大任。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也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可以根据我国实际的政治、文化、经济因素和实践需求等现实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目的,逐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法律。总之,无论偏好哪些刑事证据法目的,构建怎样的刑事证据规则,我们都要牢记一点,在我国未来的刑事证据法制建设中,不择手段发现真实从来都不应成为刑事证据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