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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与烈士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他们甚至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做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尊敬、敬仰英雄烈士成为社会成员的普遍的共识与情结。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存在的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和观点呈现出扩大趋势,并且尚无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更加助长了其气焰。中国屡次发生的侵犯英烈合法权益的行为,使公众情感蒙受了伤害。有些人利用“学术研究”、“还原真相”和“探究细节”等名义对英雄烈士进行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这种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与此同时,信息网络技术日益进步也使损害英雄烈士利益的行为更容易发生,并加剧了其不良影响。侵犯英烈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英雄烈士的个人利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公共利益,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2017年3月通过审议的《民法总则》首次以在基本法律中制订专门条款的形式明确对英烈利益进行特殊的保护。由于该法条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尚不完全,随后又颁布了《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专门立法形式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现有法律某些规定仍是相对比较具有原则性,诉讼中的设置的具体程序与实体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相关立法与司法机关也应该在适当的时机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形式对一些问题进行明确,以确保相关法律在实践中能够有效实施。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应当采纳“英烈人格利益兼社会公共利益双重保护说”。英烈的人格利益具有双重属性,不单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也属于私人利益。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不仅是私人利益的,而且包括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英烈合法权益自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受制于现实情形的立法背景决定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作为特殊的死者进行专门保护,其个人利益自当具有私益属性。另外,《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也表明不仅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近亲属提起诉讼保护的只能是私人利益。此外,还应当认识到英雄烈士由于其特殊贡献已然成为民族精神的一部分,是全国各族人民凝心聚力的主流价值取向,侵犯英烈人格利益不仅伤害社会公众的感情,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冲击。有鉴于此,英烈人格利益事关公共利益。再次,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英雄烈士没有后人维权或者后人不愿意维权的现象,此时若不准许提起公益诉讼进行救济,便会使英烈人格权益保护陷入尴尬境地,案涉公共利益也不能获得保护,即保护英烈人格利益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研究内容上,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当前英烈人格利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保护主体不明确,英雄烈士作为首创的法律概念其具体内涵没有具体条文进行规定,是指一个主体还是两个主体存在争议,烈士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进行界定,而英雄的内涵却相对模糊,“等”字包含哪些人物也未进行界定;保护对象不充分,法律上仅列明了保护的四项人格利益,但未提及其他人格权益;请求权主体范围狭隘,当前只有英雄烈士近亲属与检察机关能够提起诉讼保护英雄烈士,且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只能作为补充;违法成本较低,公共利益的分散性导致出现公地悲剧,现有的救济方式以经济内容为辅。第二部分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法理探析,探讨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内涵并归纳出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具有私益性、公益性以及永久保护性的特征;保护英烈人格利益不仅是维护其尊严和合法权益必然要求,而且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还是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客观要求,同时还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普遍选择。第三部分是侵害英烈人格利益责任构成的研究,现有法律对侵害对象的规定仅仅包含列明的四项人格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是对侵害英雄烈士行为的性质上的认定;能够有权提起诉讼主体包括英烈的近亲属与检察机关;主观要件上不仅包含故意还包括过失。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完善建议。确立对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三项基本原则,尊重和保护护英烈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保障公民自由和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关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明确界定了英雄烈士等的内涵及保护范围;适当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英烈隐私利益、遗体、遗骨也应当纳入保护范围;加重对侵犯英烈人格利益行制裁的力度,探讨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扩大请求权主体范围,允许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