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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标志性模式之一,股权众筹自传入中国起就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的势头,以其低门槛、去中心化的互联网特质吸引了众多小微初创企业和投资者的参与,刺激创新,鼓励创业,既拓宽了小微初创企业的融资渠道,也丰富了我国的资本市场,可谓是正当迎合了“双创”时代。然而在促进创新创业发展的同时,股权众筹中的信息不对称也引发了一系列风险和问题,对投资者的利益构成极大的威胁。归根结底是由于目前股权众筹在法律上留有空白,对其监管存在缺位。尽管我国在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监管方面有提出要求,但主要是一些政策性文件和自律规范,使得信息披露作为股权众筹监管的核心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问题进行研究,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概述章节,介绍其含义、主要法律关系主体、特征、与相关融资方式的辨析,并阐述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基础理论,进而分析信息披露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梳理国内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和引入监管实践案例,分析出目前我国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主要在监管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配套机制方面存在漏洞;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英美两国在股权众筹信息披露中所设定的监管规则,从而借鉴其较为成功的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经验,为完善我国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提供适当性的参考;第四部分则是全文的重点内容,在前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的监管现状,提出实现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有效路径,即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各监管机构的具体职责,处理好有监管职能的各机构之间的协调关系,着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要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机制。2018年初,证监会再次明确要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时隔一年之后,国务院提出要筹建雄安股权交易所,支持股权众筹先行先试。股权众筹在经济新常态下已然成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融资模式的“排头兵”。完善对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的监管,是股权众筹发挥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创新作用,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