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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资源管理与保护问题复杂而严峻,太湖蓝藻事件成为河长制产生的催化剂。河长制在江苏取得成效后,全国各地陆续仿效实施河长制。2016中共中央、国务院年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河长制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2017年河长制正式以立法形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至此河长制的合法性大大增强,不再作为一项政策予以施行。2018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实施一系列专项行动,旨在使河长制的全面推行名实相副。从全国范围内河长制的推行现状和淮河流域范内河长制的实践可以看出,河长制的全面推行对我国的水资源防治与保护在一定时期内产生了积极地效果。河长制作为一项新制度,其实践性大于理论性。虽然理论界对河长制的讨论不断增多,近几年也将河长制纳入立法,但当前河长制仍服务于具体治水实践的需要,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河长制的理论困境导致了其在治水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日益突出。党政领导负责制的初衷是将河长责任落到实处,但在河长制的实践过程中,党政领导负责制的责任内容不清晰、权责关系不匹配和考核问责缺乏科学性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与党政领导负责制制订的初衷相背离。河长制目前的最高组织形式是省级河长,因此跨省流域河流管护的责任分配就成了一大难题,流域的整体性与行政区划的条块分割之间的矛盾要求治水必须在跨区域、跨主体之间进行协调,在此情形下河长的统筹协调和职责划分尤为重要。河流作为公共领域,一直以来由政府治理,公众参与的程度十分有限,且公众参与也并不是河流治理与管护的主要部分。公众参与不充分一方面会导致公众不理解政府行为,不理解河长行为,另一方面会导致公众对自身在河长制推行过程中和在对河流进行日常管护过程中的定位不清晰。此外河长制还存在监督方面的缺陷,当前各个地区河长制推行方案仅仅规定上级监督下级这一单一监督方式,科学合理监督机制的缺乏不利于河长制长效化的发展。在河长制的完善措施中,应当优化党政领导负责制。在党政领导负责制下采取政府主导、党委监督,共同担责的模式,代替原有的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这样不仅进一步落实并细化了责任,也增强了河长制的内部监督。应当从横向和纵向上建立起完整的责任链,既明确党政领导负责制下的责任内容,也解决流域治理中出现的责任分配不清等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问责机制,进一步将河长责任落到实处。推动多元主体参与,完善监督机制,不仅要完善河长制内部监督,还要从公众监督和司法监督两个方面完善河长制的外部监督,推动河长制从“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地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