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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索债行为是指债权人在实现自己债权的时候,没有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而是使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债务人交出财物的行为。由于具体行为方式的不同,再加上不同主体对法律的理解也存在着差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索债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因此笔者选取了“陈某绑架案”来进行分析,以期能为司法实务提供一点帮助。除了引言,本文共分六大部分,约一万五千字。第一部分,案情简介。简单介绍陈某绑架案的案件经过:陈某之前替何某办事而身受重伤。经陈某索要,何某为其出具了一张10万元港币的借条,但一直没有支付。为索要该债务,陈某采取了暴力手段,在酒店房间内劫持了何某,在劫持过程中,陈某临时将索要的金额提高到了20万元。第二部分,案件争点。本案中围绕陈某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产生争议,检察院以绑架罪起诉,辩护人认为符合非法拘禁罪,而法院则认定为抢劫罪。第三部分,分歧意见。争议各方围绕案件争点阐述各自意见,并说明了各自的理由。第四部分,理论分析。这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在此部分,根据各方的分歧意见,详细讨论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和抢劫罪各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各罪中的特殊构成要素。第五部分,本案的研究结论。通过运用上一部分的分析结论,在本部分对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进行了分析,认定在本案中,陈某的索债行为不能成立,其犯罪过程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六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对全文的总结,得出暴力索债行为定性的一般规律,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要对暴力索债行为进行定性一般应根据索取债务的类型分为三类,即索取实际存在的债务,索取超出实际数额的债务和索取实际不存在的债务,同时还应结合具体行为手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