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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意在实现个人信息的保护,为数据主体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被遗忘权研究已经是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研究的大势所趋,被遗忘权给予了信息主体一定的信息控制权,赋予了信息主体请求数据控制者删除信息的权利,被遗忘权研究从法律的角度合理减轻了网络数据永久存档对信息主体的伤害,保障了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准确与充分,这也同样保障了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提高了信息利用的社会效益,维护了个人信息安全与国家信息安全。自“冈萨雷斯案”以来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研究就深受学界关注,本文也聚焦这些重点难点以被遗忘权的概念、性质、主客体、权益冲突与调和为内容展开对被遗忘权的深层次探讨。被遗忘权作为新兴权利是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保障信息主体人格利益的重要途径,我国的个人信息立法中虽然还没有被遗忘权的一席之地,但应该看到在我国立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被遗忘权的类似概念,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明确以“被遗忘权”作为诉求的第一案,我国正大步迈向被遗忘权中国化的新征程。本文除绪论与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展开: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被遗忘权的产生背景出发,以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永久记忆缺陷,信息主体信息自主权缺失与可能遭受的信息泄露风险三方面阐明了被遗忘权作为新兴权利存在的必要性。此外,从被遗忘权的源起,司法确认与立法保障三维度对被遗忘权的发展历程展开论述。本文第二部分对被遗忘权的内涵及法律属性进行界定。被遗忘权内涵的界定首先应明确被遗忘权的概念,再者对被遗忘权与其近似概念删除权做出区分;就被遗忘权的法律属性问题而言,被遗忘权具有人格权属性,具体应归属为个人信息权。本文第三部分从被遗忘权的主体、客体两方面进行研究。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是指能进行身份识别的自然人,义务主体指域内域外的数据控制者,作为被遗忘权客体包括“可识别”的与“不准确、不相关、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本文第四部分对被遗忘权与其他权益的冲突与调和进行阐述,主要探析了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及为学术目的的数据存档之间的冲突与调和,划定了冲突界线并探求了调和路径。本文第五部分对被遗忘权中国化的构想展开探讨,首先明确了被遗忘权中国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次提出被遗忘权中国化的立法构想,明确了法律路径选择与被遗忘权中国化实现后的适用限制,最后以未实现被遗忘权立法前提下搜索引擎的“反向时间顺序”与网络平台的“阅后即焚”与“撤回”为例提出互联网企业加强自律规则与提供、改进技术要求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