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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是个古老而长久的话题,它体现了善良的个人情怀和互助的精神境界,更体现了博爱的道德文化和公众的社会责任。慈善事业经营的好坏不仅关系着个人慈善意愿能否得到最大满足,还关系着社会保障作用能否得到最大发挥,更关系着一个国家将来能否持久而稳定的发展。所以,我们应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关注慈善事业的发展趋势。陈光标的“暴力慈善”、曹德旺的“最苛刻的捐款”、壹基金的“非转公”、“郭美美”的炫富等热门新闻带给我们深刻的思考,大灾大难面前民众的慈善意识被唤醒并逐渐高涨,企业家们的社会责任认知和慈善热情逐渐增强,但同时民众对慈善组织存在质疑,大家担心捐出的钱物不能真正发到受捐赠者手中,担心慈善组织挪用滥用善款善物。而慈善组织自身定位不明确,与政府的关系不明晰,加之相关制度不完善导致这种慈善的热情受到影响。我们知道目前得到国家承认的慈善组织由政府领导及参与,其人事任免等内部治理活动受到政府的制约,政府这种“越位”“错位”导致其监管的“缺位”“失位”,所以本文针对现实中的各种问题,希望厘清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政府能够回归监管本位,真正能在监管的职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正文共有四大部分,第一章为基础理论部分,在慈善组织概述中,笔者把慈善组织和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志愿组织及第三部门进行区分和界定,进而分析慈善组织独有的或比较突出的特征,同时又对改革开放以来慈善组织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梳理,以期了解慈善组织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在政府监管概述中,笔者将行政法上的政府监管与经济领域中的政府管制加以区分,又对慈善组织进行政府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二章笔者主要分析慈善组织政府监管的重重困境,首先政府自身定位不清,参与到慈善运行之中,很难从监管角度发挥作用;其次目前立法不够完善充足,很多需要规范的内容还没有出台详细的规定,同时存在立法范围窄、不统一等情况;再次,监管的相关制度本身不够完善,设立门槛高、双重监管限制严、信息不透明以及税收优惠未发挥作用等极大制约了慈善组织的发展;最后政府监管和其他监管手段没有形成合力,还缺少更多的联系与合作。所以笔者在第三章从三个维度提出了慈善组织政府监管的路径选择,在理念上重新定位政府角色,转变监管理念;在制度上完善准入、信息披露、税收优惠、善款善物募集使用的制度,促使监管达到预定的效果;在体系上从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两个方面完善,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联合其他监管主体共同发挥作用。第四章笔者力图构建一个慈善组织政府监管的新模式,从政府对慈善组织监管的主体、客体、内容、方式及监管原则几个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希望能为慈善组织政府监管未来的发展贡献出微博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