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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作为人的一项基本生存需求,已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确定。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期,人们对住房的需求停留在实用的居住功效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住房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住房不仅要符合居住条件,还要符合人们精神方面的某些需求,住房需求具有层次性的特点。住房具有一般商品的自然属性,即它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但同时还具有它重要的社会属性,住房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所以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住房问题。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大量人口涌入城市,造成城市土地的短缺和地价的上涨,在人们的刚性住房需求的作用下,房价高居不下。现代社会中的住房问题主要指人们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与房价之间的差距。住房问题的解决单靠市场机制的调节无法完成,国家应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努力提高全体人民的居住水平,特别在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中起主导作用。建国以后,我国建立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改革方向是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实行住房市场化,并基本形成了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制度在提高人均住房面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方面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然而,由于各项措施在设计时存在的缺陷和政策执行力方面的问题,住房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以往的“居者有其屋”更多强调的是对住房的所有权,但是在住房价格已经处于一定高位的背景下,实现人人拥有自己产权的住房的目标显然不现实。“住有所居”能很好地解决住房客观需求和高房价之间的矛盾,在坚持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制度的前提下,探索各种“住有所居”的实现形式已成为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住有所居”意即全体国民,不论其职业、收入、城乡等方面的差异,都能够有地方住,享受到基本的住房条件和权利。“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统筹发展的关键时期,城镇住房问题将更加突出。加快城镇住房保障的建设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住房市场秩序,有利于缓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支付能力与房价之间的矛盾,对构建人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为研究内容,首先分析住房的准公共物品性质,为政府介入住房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依据,继而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方法对建国以来的住房保障制度做出系统分析,然后探讨其它国家或地区——新加坡、中国香港、瑞典和美国的的住房保障制度及经验,最后提出实现“住有所居”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具体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