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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交易中,当事人出于清偿债务实现债权、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风险和获得融资便利等诸多考虑,对国际支付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要求日趋综合化、多元化。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这一集担保、支付、融资及相关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金融工具,因其用途比较广泛且运作比较灵活,因而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得以普遍应用。但是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也使得行为人更容易实施诈骗行为。面对日益猖獗的商业欺诈,很多国家都采用了欺诈例外作为反欺诈的重要法律武器——给予法院禁止银行支付的权力。但是如果我们对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进行不加限制的适用,那么无疑会抵消备用证作为重要金融工具的巨大作用。所以有必要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厘清证独立性原则和欺诈例外原则的关系。本文综合运用了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和实证的研究方法由备用信用证的起源、备用证的定义、备用证欺诈的定义、备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国外相关法律实践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改进等入手,对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了阐述,以期对我国的备用信用证立法和实践尽点绵薄之力。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共2.2万余字。第一部分为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概述。主要从备用信用的起源、定义等入手,重点分析了备用信用证的法律特征等。同时比较了国外特别是英美法国家关于备用信用证的欺诈的定义和实践,分析了之所以产生备用信用证欺诈的原因。第二部分是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法律分析。备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论基础,即是基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欺诈使一切无效”以及基于公共秩序保留等原则而产生的制度;重点论述了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与信用证独立抽象性的关系,即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而非互相排斥和侵蚀的关系,欺诈例外原则不但不是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否定和侵蚀,反而是对独立性原则和备用信用证制度的维护。第三部分是英美法律和国际公约关于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实践,介绍了他们的成功经验;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法律制度。主要介绍了我国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实践状况以及不足;以及完善我国备用信用证欺诈立法的若干建议:希望能够设立与信用证相关的特别法,吸纳国际上相关的成熟做法,以使我国的相关立法更加科学和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