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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是人类社会的组成部分,女性权利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但千百年来,由于封建传统文化的束缚,女性被禁锢在家庭中,成为男性的附庸,失去自主意识,沦为家庭的奴隶。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一直与性别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在传统法律中,法律通过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传统两性关系不断进行确认和强化。一方面,它从制度上明确了男性与女性的行为标准,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等级制度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固化的性别关系限制和奴役了妇女,使妇女长期处于男性的压迫之下。我国女性的解放运动从太平天国开始,经过了旧民主主义时期和新民主主义时期,但由于传统法律和观念的强大阻力以及革命力量薄弱,不足以改变当时妇女的现状,也无法促成当时中国女性权利观的觉醒。解放后,我国政府制定了多项法律制度肯定女性与男性的平等地位,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但当时推行“男女平等”思想崇尚男性与女性不论性别的绝对平等,实际上依旧是以男性为标准,抹煞了女性的心理和生理特征,并不能促进女性真正的解放。进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女性面临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剧烈变迁,保护女性利益的法律制度建设却并不没有紧随时代变化的步伐,女性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女性在参与社会竞争中仍然处于劣势,由此导致女性整体自我评价依旧过低,一部分女性即使拥有很高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对男性的依附心理仍挥之不去。本文从法理学角度入手,探讨法律制度与社会性别意识形态的互动关系,通过对法律进行性别分析,将性别概念引入法律,找出法律制度对女性权利观和社会性别观念的影响,指出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关于性别规定的缺失和缺陷,为构建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建议,促进法律塑造先进的社会性别意识形态,提高女性自我意识,培养女性权利观,实现女性的自由与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