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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运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结构化融资技术,有效处置了银行大量的不良资产,成为现阶段以至未来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方式。信托模式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目的信托为载体、以信托法律关系为主线的法律结构,成功地与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相互融合与应用。但是,大陆法系在移植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时进行了符合本国国情的改造,但我国信托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配置不适合现实商业信托的发展需求,并造成价值选择上存在偏差,导致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缺乏对投资人的保护,并且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复杂性也导致了相关立法和实践的众多不足。因此,本文以厘清信托模式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逻辑为起点、以信托法律关系为主线展开论述,结合典型案例对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阐明,提出构建以信托投资人利益保障为中心的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治理机制;完善其顶层设计,正确构建信托各方法律关系,最大限度的发挥信托型资产证券化融资技术的积极作用,为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提供制度支撑。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信托模式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理论。对其基本含义、法律逻辑以及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进行阐明。从应然层面对信托模式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论述,为下文的案例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信托模式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考察和主要问题分析。对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梳理,并引入中国银行在2016年发行的“中誉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为典型案例,结合商业信托法律关系的要求指明我国信托模式下不良资产证券化价值定位的偏差,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具体表现为信托财产风险集中和缺乏公示、交易结构的法律逻辑不明、委托人权利分配过大、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缺失、受益投资人利益保障不力和现有分业监管不充分等六个问题。第三部分提出要构建以信托投资人利益保障为中心的我国信托模式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治理机制,有针对性的解决实践中暴露的法律问题,从而纠正价值定位的偏差,进而倾向性的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具体从完善信托和资产证券化顶层设计、组建风险分散和信托公开的银行不良资产池、实现真实销售的风险隔离机制、重构信托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坚持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金融监管等五方面构建我国信托模式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