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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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遂犯的起源以至其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未遂犯的概念从它脱胎之日起,就成长在主观与客观两种学说的对立当中。并且,在200多年的激烈讨论中,无论双方如何进行修正与改进,均未能逃逸于主观与客观这两种倾向。我国关于未遂犯的理论,学界几乎异口同声地认为,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只有主客观相统一的修正的犯罪构成才是未遂犯的理论基础,并由此推导出未遂犯的界定的相关问题。此观点乍听起来,似乎比较全面科学,但若仔细推敲,却发现这是一种毫无立场的、无法指导实践的理论。事实上,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表现形式,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主客观相统一形式必然表现为主观主义或客观主义。文章以此为基础,探讨了学界少有讨论的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及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的未遂犯与既遂犯的认定问题。文章引言部分概述了未遂犯理论的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同时说明了文章的逻辑思路和写作方法。正文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未遂犯概述。该部分概括了未遂犯理论的历史嬗变及未遂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第二部分 未遂犯的理论基础与处罚依据。该部分通过分析主观主义、客观主义与主客观相统一之间的辩证关系,得出我国现阶段未遂犯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客观的未遂论(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之上向客观主义倾斜)。同时分析了未遂犯的处罚依据,即刑法处罚未遂犯的原因是未遂犯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部分 未遂犯的处罚范围。该部分分析了限定未遂犯的经济学依据和法哲学依据,结合中外立法和理论的有益经验,提出我国未遂犯的处罚范围:除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者以外,只有最低法定刑为3年及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才能以未遂犯论处。 第四部分 未遂犯与既遂犯的认定。该部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认定未遂犯:从理论层面来说,构成要件说具有合理性;从实践层面来说,需要结合立法目的认定构成要件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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