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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就要开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社区服务刑作为是一种刑罚方式,明显属于法律范畴。但与其他刑罚相比,其因在社区内服刑因此具有显著的社会参与性,又属于社会管理范畴,是社会参与刑事司法的手段之一。从实践来看,社区服务刑较之短期监禁刑具有经济、高效等优点,因此英、美等国家早已开始广泛使用社区服务刑作为惩罚轻罪罪犯的手段。2003年我国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之后引入了社区服务刑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内容之一,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每月参与不低于8小时的强制公益劳动。各地也积极开展了社区服务刑实施管理活动,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整体而言实施情况并不乐观。通过调研P县社区服务刑实施管理情况,并与其它地区进行对比,发现社区服务刑尚处于法律监督真空地带,执行者无法可依,社区服务刑实施管理随意性大、管理混乱,导致社区服务刑推行难。社区服务刑实施管理研究作为一项涉及法律同时涉及社会管理的问题,需要从这两方面进行分析。从社会方面来说,我国社会长期处于政府主导的一元治理体系之下,社区建设在司法参与等方面发育迟缓,导致社区服务刑实施管理工作仍由司法行政人员独立承担,并无多少社会力量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通过参与社区服务,使服刑人员补偿社会损失从而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从法律方面来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要规范社区服务刑实施管理工作先要从细化实施规范入手,着重点还应放在社区服务刑立法工作中。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当效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做法,将一些较成熟的经验移植到我国社区服务刑实施管理中来。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固然有其优势,但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特殊国情。从社会因素来看,我国多数地区并未建立起成熟的社区,缺乏社区服务刑实施管理的群众参与基础。从法律因素来看,我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与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制体系并不相同,贸然引入可能会影响法律的统一性。本文通过跨学科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内细化社区服务刑实施管理规范。特别是在现有法律体系内讨论如何推进社区服务刑立法、细化社区服务刑实施管理规范提出新的看法,并提出以政府购买方式推进刑事司法领域多元治理体系的建设。力图完善社区服务刑立法并且推进刑事司法领域社会治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