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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不断深入推进和农村劳动力向城市不断转移,产生了大量进城落户农民群体,这些长期在城市稳定生活、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渐脱离承包地耕种,人地分离现象越来越突出。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农民不再以退出承包地为进城落户的条件,进城落户后农民仍然可以依照自愿原则选择保留承包地。虽然目前“人地分离”问题可通过鼓励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进行解决,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属于农民,难以完全割裂他们与原有土地的联系,从而阻碍了城镇化、市民化进程。如何进一步调整进城落户群体的人地关系,特别是如何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成为目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重点之一。适应我国农村发展实际,提高土地经营活力,解决农村日益凸显的人地矛盾,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加快城镇化、市民化进程,是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诉求之一。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多项文件,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问题,确立了保障退地农民土地权益,尊重进城落户农民本人意愿,积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的指导原则。然而纵览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问题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在学术研究方面,学者们在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得丧、退地补偿和退地保障等问题上存在理论争议,无法得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可操作性答案。因此,亟需在法律方面为农民进城落户后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各地开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探索。通过分析宁夏平罗、重庆梁平及陕西西安试点实践,发现我国在农民进城落户后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过程中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首先,农民进城落户后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标准及程序规定模糊;其次,农民进城落户后集体成员资格丧失前,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制度欠合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保障制度不完善;再次,缺乏农民进城落户且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后土地退出立法规定。结合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农民进城落户后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完善对策主要有:第一,明确农民进城落户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标准及程序。第二,在丧失成员资格前,通过完善退出补偿制度和强化退出保障制度积极引导未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民退出。第三,在农民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通过将其享有的权利性质明确为“三权分置”之土地经营权,并合理设置权利期限,明晰丧失了成员资格农民土地权利的缴费标准,调动进城落户农民的退地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