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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是平台经济快速推进发展过程中关键的核心部分,平台企业竞争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促使社会和生活秩序朝着新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不确定性,导致有损竞争、创新和消费者利益的违法性垄断现象频发,因此针对平台的反垄断呼声在全球范围内也不断加大。平台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较之于传统企业而言,有着截然不同的垄断特点。作为工业经济时代产物的事后被动式监管手段是难以阻止其“天然”垄断倾向的。正因为如此,反垄断执法部门需要采用前置式反垄断监管作为主要手段,在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实施就规范其活动。现有的事后被动式执法的监管方式不能满足平台经济领域的监管需求,存在反垄断分析工具适用困难、被动式监管不能及时有效以及法律的不完备性的问题,转变监管方式存在其必要性。域外国家面临相同的局面,欧盟、美国、德国等国家已经做出了将监管重点前移的举措,适用前置式监管方式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在有充分的域外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我国也应当转变现有的监管方式,适用前置式反垄断监管,从理论基础和实施方法两方面对事后反垄断执法作出补充,以此来弥补事后被动式执法的不足。为了使平台经济适用前置式反垄断监管方式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平稳运行,更好地在我国适用,这就需要构建平台经济适用前置式反垄断监管的顶层设计以及底层基础。顶层设计就是要前置式监管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对包容审慎原则在反垄断监管领域适用提出反思和创新,以此论证前置式反垄断监管的核心准则就是促进企业前进创新的同时必须符合发展规范、构建有效市场的同时保证政府有所作为、周密谨慎并加强前置式反垄断监管的科学性。而底层基础就是前置式监管需要配套制度为前置式反垄断监管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坚实基础。在适用标准方面应当注重准入壁垒高、不利于有效竞争、补救措施滞后以及实施监管能够做到收益大于成本的市场;在细化举措方面应当注重加强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监管以及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前端干预;在保障实施方面应当引入对监管的评价制度、处理好与其他制度的协调关系以及强化反垄断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