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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非犯罪化是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或者执行司法程序的方式,有选择性地将已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或者不按照犯罪处理。它是有选择有根据地针对部分轻微犯罪行为进行的出罪处理,司法机关的出罪行为并不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公然的违抗,也不是帮助犯罪行为人逃脱罪责的出口,而是为了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更有力地打击犯罪,保护法益。在目前我国刑事立法不断膨胀,但刑事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实务中刑事司法擅自出罪现象增多,犯罪黑数日益增加,笔者认为司法机关暗自进行的非犯罪化活动并不利于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和实质法治的真正实现,司法非犯罪化仍需要制度的规范和引导,做到有理有据。虽然我国与西方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环境,但在当下倡导司法非犯罪化有着突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司法非犯罪化与罪刑法定原则都拥有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在考察犯罪行为实质危害性之后对其进行文明理性的制裁是司法非罪化的初衷也与刑法谦抑性相协调,对轻微的犯罪行为进行出罪处理并采取非刑罚的替代性措施进行教育、改造行为人,有利于打破对刑罚手段的迷信,动摇有罪必究深厚的思想根基。司法非犯罪化的引入在实践中将会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为司法机关减负并集中主要力量打击严重犯罪,同时也为轻微犯罪行为人摆脱犯罪标签,积极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提供了可能。将部分国家刑事管理权交由市民行使,通过行为人所在社区的教育、单位的行政处分或行政机关的替代性处罚,以及在有被害人犯罪中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协商和解等方法,同样能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效果。本文共有六章。第1章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第2章通过概念的梳理、比较和分类介绍了司法非犯罪化的基本含义,并简要概括了理论界对司法非罪化的观点和争论。第3章,笔者分别从立法、理论、实践和历史四个方面对司法非犯罪化的根据进行了详细阐述。在第4章,笔者从刑事司法方面阐述了非犯罪化具体实践方式应坚持的原则,并表达了在刑事法律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态度。第5、6章主要根据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特点,归纳总结出司法非犯罪化可以适用的几类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司法机关在对这些犯罪行为出罪处理之后可以采取的替代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