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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信息进入了爆炸式的便捷时代。可以毫不夸张的宣告,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信息时代让世界每一个角落的人们可以通过现代科技相互紧密联系,能够进行无障碍的信息交流。伴随着信息时代带给我们的极大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科技的发展有着正反面,即科技可用于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公共事业,当然也有可能变成侵害人类社会权利的工具。信息时代让我们仿佛变成了透明人,各种个人隐私被侵害的事件被不断爆出,非法披露个人信息、侵害他人私生活的安宁,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在关注信息高速公路带来的高速度的同时,将个人隐私的保护逐渐提上议程,更多的关注这个信息高速公路上的“交通安全”。因此,在现代社会,隐私权的保护的必要性尤为凸显。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时代的主旋律。由于隐私在各国的价值观念是不同的,它是受各国的文化传统、历史习惯等因素决定的。隐私的价值应该兼顾自由和尊严。我们要加强对隐私的保护,主要还是通过民法的途径来救济,使它成为一种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通过民法进行保护。信息时代的隐私权不同于传统社会的隐私权。特别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隐私权意识的增强,隐私权的保护尤为重要。信息时代的隐私权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展和延伸的。从早期独处的权利到个人私生活再到个人信息、网络隐私空间等。伴随着隐私权概念的扩展,隐私权保护范围也随之扩大。隐私权的范围逐渐从私生活领域扩展到个人信息隐私、私人空间和自主决定权等更大范围。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信息社会隐私权保护的必然要求。隐私权的性质也从人格权延伸到财产权。也就是说,隐私权除了具有精神利益外,还具有财产价值。信息时代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给我们隐私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主要是侵权可能性大大增加。侵权手段高科技化、侵权后果更加严重化、侵权救济困难化。此外,针对信息时代隐私权的特殊性,还需重点研究网络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缺陷。首先分析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必要性。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可以从隐私及隐私权的价值两方面分析。隐私的存在,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有着重要的意义。个人可以自主决定个人事务,不受他人操纵与支配。隐私权的存在还可以帮助现代人士对抗现实社会的压力,让我们有一份身心的安静区域,能够让人安静下来,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其次阐述信息社会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60条初次涉及隐私,以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关于隐私保护的规定。但均存在着不足之处。直到200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将隐私权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于完善隐私权的保护,仍有改进之处。最后,着重分析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的不足。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完善。隐私权发源于美国,在美国发展得比较充分。分析美国的隐私权制度,从而为我国隐私权立法提供借鉴。其次,还分析了英国、法国和德国的隐私权制度。通过分析主要法制国家的隐私权保护制度,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研究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给予我国立法和实践一些建议。在分析立法建议之前,需要解决隐私权与其他利益的一些冲突,协调并更好的保护隐私权。主要是隐私权与知情权、知情权与公序良俗。如何平衡两者权利,从而促进二者之间共同发展,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关于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首要承认隐私权的财产性质,清晰界定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同时将隐私权与名誉权区别开来,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立法还需完善隐私权的抗辩事由、法律救济、侵权形式与责任具体化等等,均需司法解释予以肯定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