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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域外的税收之债消灭时效制度相比,我国税款追征期制度的立法规定单一了许多,也缺乏关于起算、中止中断等重要事项的规定,但从制度功能的角度来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督促税务机关及时行使征税权,提高行政效率,这与税收之债消灭时效制度的功能是一致的,由此,学界普遍认为,税款追征期制度就是我国税法上的税收之债消灭时效制度。目前,我国立法中关于税款追征期制度的规定主要见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但其中只对“税务机关的责任”这一种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的税款追征期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实务界针对其他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法条研究较少,也未提出既合乎法理又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完善建议。立法上的空白,加之部分内容不尽合理,使得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在税收实践中的指导性和可执行性大打折扣。税务机关在处理纳税人非过错行为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问题时,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部分税务机关因此采用的变通处理方式,特别是无限期追征税款,甚至加收罚款的做法,既造成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也加重了无辜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的税收执法秩序。鉴于此,本文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借鉴域外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有益经验,试图探求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完善路径。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一般理论。本部分首先对纳税人非过错情形的种类与税款追征期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之后分析了税款追征期时效期限的种类,最后阐述了国际上关于税款追征期届满法律效力的三种主流学说。第二部分为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首先从税款追征期限长度、起算时点、时效期限届满的法律效力和其他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的税款追征四个方面对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现状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总结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为域外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现状考察及经验借鉴。本部分考察了德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现状,随后提出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在明确追征期性质、填补立法空白、规定中止中断事由、起算时点、实行限期追征五个方面可以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为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完善。本部分针对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从优化法律文本、完善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区分制度、完善税款追征期中断和中止事由制度、完善限期追征制度、完善税款追征期起算时点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