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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常普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制。这些规范与上市公司其它民商行为的规范不相同,具有特殊性,因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诉讼与上市公司其它民商事诉讼不同,是一类特殊的公司诉讼形式。 因对上市公司关联方范围、关联交易的性质及不公允关联交易造成损害的界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进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诉讼必然非常困难。此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诉讼的规定不尽完善,使得实践中,出现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纠纷大量存在,而不知如何救济及极少提起诉讼的困惑局面。这种状况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笔者从维护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借鉴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诉讼规定中的先进之处,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诉讼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以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