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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性侵儿童犯罪时有发生,如贵州“习水案”、永州“幼女卖淫案”,对儿童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漏洞: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饱受争议;幼男受性侵犯的比例也逐渐上升;相关部门在侦查、起诉等环节存在着办案不公或麻痹大意等现象。这些都凸显出现行刑法相关规定的缺陷和滞后。随着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保护儿童的性权利应不再“难以启齿”,结合我国的实际,参考国外立法经验,应该在立法上考虑将性侵犯罪的罪名进行调整,规范犯罪的量刑标准,在司法机关取证等程序方面进行更细致的规定,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渎职现象进行严处。另外,在对被侵害的儿童救助方面,应该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保证被害人家庭能够得到关心和支持。在保护儿童的教育制度上,建议学校和家长要不断完善教育方式方法,做好儿童被性侵犯的预防工作,切实保证儿童在安全的环境下成长,成为身心健康的有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