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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人类文明的实质性要素。任何标榜正义的法律都不能忽视权利的存在,权利是法律和法学中最普遍的现象之一。生活在权利海洋中的我们,在功利主义的驱使下很少问及权利如何产生的问题,权利如何生成、为何而生、为谁而在的问题是一个既古老又陌生、既简单又复杂、熟知但非真知的问题。自然法学者认为人的权利与生俱来,不证自明,实证法学者认为法律规范是权利产生的唯一来源,这些直觉式的证明未能为我们提供满意的答案。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此问题作以深入地研究。权利不是凭空产生的,它的存在有赖于一定的条件。独立主体的存在是权利生成的首要条件,权利的主体既可以是真实存在的,又可以是经由群体和法律拟制的。某一实体是否能成为权利主体关键在于群体和法律的承认。权利相对者是权利主张和要求指向的对象,它限定、承认、佐证着权利。世界上如果只存在单一的主体,确认权利是没有意义的。利益或资源具有稀缺性是权利需要确认的根据和理由。由于这种稀缺性的存在,权利人的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和非安全性,权利存在才是必要的,权利的功能在于定分止争。某种利益或要求得到所在群体的肯定性评价是权利生成的最为关键的要素。一种要求或主张在没能得到所在群体的认可之前还不能成为权利,因为它只表达了主体自身的需求,不具有当然的正当性。当权利主体为了让他人也承认自己的利益而承认他人利益时,权利便产生了。权利总是主体的权利,在其主体层面上,权利存在于个人、社会、国家、人类之中。个人权利是社会、国家、人类权利的基础,是权利存在的最基本形态。人的需要是权利生成的源泉。在意识指引下的需要具有难以满足性,这激发了人的权利意识。人的存在是一种完满—非完满的矛盾性存在,人在这种存在中获得了权利追求的动力。权利是一种观念性的存在,它形成于社会的共识之中,所以不是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人的权利,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生产力极为低下的原始社会,群体的 52<WP=57>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权 利 生 成 论生活方式没有权利意识生成的土壤。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私有观念的产生,才有了权利意识的萌芽,后来在主体互相认可中,权利才得以产生。伴随着主体利益的相互认可,社会规范、公共道德、公共权力、国家法律产生了,被他人认同的权利又上升为被社会规范、国家法律认可的权利,这样,权利就更具有了现实性。市民社会是处于个人与国家的中间区域,它以市场经济为依托,是以牟利为天职、以自治为生活方式的全体市民组成的共同体,它在与国家相抗衡的过程中强化了联合。它以内部公共道德、风俗习惯为联系的纽带,以市民认同、公共理性、共同观念为共同体意识,维护着不应由政治国家独占的利益和资源。它拥有权利是保护单个市民权利所必需的。它的权利具体包括社会生活自治权、公共舆论拥有权、多样性生活保有权、国家暴政抵制权等。政治国家为维护市民社会的根本利益而生,它的功能在于弥补市民社会的缺陷,因此它掌握一定的权利是必不可少的。它的具体权利概有三种:一是国家主权,二是狭义上的国家权利,具体包括国家财产所有权和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三是国家权力,权力是权利的一种形态,国家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是个人权利的合力,故国家权力完全可表征为国家权利。人类权利的产生有赖于人类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基于对二战的反思,人们认识到维护世界和平是人类的福祉;人权的发展为人类共处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政治准则;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意识到自己的渺小,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使地球成为一个地球村,于是人们有了全球意识;人类社会面临的诸如全球变暖、生态危机、核战争等问题,使人类的共同利益凸现;动物权利、大自然的权利等权利形态的提出也佐证着人类权利的存在。人类权利包括三种:共有资源的所有权、人类的安全权、可持续发展权。分析权利如何产生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权利的产生透视个人、国家、人类之间的关系。共同体只能是人的共同体,个人是共同体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个人永远在道义上和逻辑上占据优先地位。既然没有个人就没有共同体,那么没有个人权利也就没有共同体权利。 53<WP=58>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权 利 生 成 论人类社会的浩瀚之洋无非是由无数个人的涓涓细流汇合而成,那么共同体权利不过是无数个人权利的合力而已。个人权利既是人化合共同体权利的微量元素又是人抽象共同体权利的基本范畴。共同体是人存在的必要形式,它只是人的一种联合或者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与真实的人相比它无疑是脆弱的,它的存在离不开人的维护,因此,只要共同体是为人的福利而设立的,那么每个人就有义务尊重它的权利。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利益或资源也是稀缺的,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权利冲突,政治国家常以暴力为基础表现为对市民社会的控制和支配,强大的市民社会是控制政府权力、维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