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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最具政府信用的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它不仅担负着城乡居民数万亿存款的“存管”任务,而且它还是我国数万企业直接融资的骨干渠道。因为背靠政府信用,在很多人看来,国有商业银行几乎是没有风险的。随着经济实践的发展,法人治理结构逐渐成为企业管理制度上具有普遍意义的全球性课题。一系列的公司倒闭事件使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仅依靠公司的组织机构并不足以形成良好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非常必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银行问题以及更为严重的金融危机此起彼伏,尤其是几年前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得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加强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使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成为了全球性的课题,同时也成为理论界和金融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前,实行的是国有独资产权模式。在这种产权模式下,国有商业银行很难摆脱来自政府部门的干预,再加上债权债务关系不清,即作为债权人的国有商业银行与作为债务人的国有企业最终都为国家所有,从而无法形成真正的借贷关系或金融交易关系,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大量不良资产的产生。因此,建立一种产权约束制度来规范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行为的法人治理制度就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已经加入WTO,现在正在全面开放银行业,外资银行将与中资银行在公平、对等的基础上展开竞争,解决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问题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因为在中国金融市场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真正的竞争对手可能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公司制的实行混业经营的现代商业银行。而在此之前,如果不改革消除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上的缺陷,提高其综合竞争力,届时就有可能在新一轮竞争中处于劣势或被淘汰出局,就有可能给社会和经济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构建和完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银行业改革成功的关键。 完善法人治理是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前提和重中之重。本文以我国银行业中的法人治理建设比较薄弱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研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