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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基金是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之一,目前较为典型的公司型基金主要出现在美国的投资基金业中,并且这种科学合理的基金运作模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借鉴。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是只对契约型基金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原则上并没有排斥公司型基金的存在,只是未对其作出规定。经历了2008年基金业的的低谷,契约型基金更加暴露了其在治理模式等方面的缺陷,引进公司型基金对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来说已经显得尤为必要。文中通过对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引进公司型基金是非常必要的,并且通过对美国公司型基金立法的分析与借鉴,为我国的公司型基金的立法提出建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公司型基金概述,对基金、公司型基金的基本问题作出介绍,其中对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作出定论,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还是信托,为文章后面的论述提供了理论基础;二、美国公司型基金与我国契约式基金在治理结构方面的比较,通过比较可以凸现出我国目前契约式基金在持有人大会、独立董事制度、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制度以及基金持有人的救济等方面存在很多的缺陷,而美国公司型基金的在这些方面表现出很多优势,这就是要引进公司型基金最重要的原因及目的,也就是我国引进公司型基金必要性的体现;三、我国公司型基金引进的限制及其对策,也就是对引进公司型基金可行性的分析。虽然公司型基金与我国目前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但是公司型基金与这些法律在法理上并不相违背,并且可以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对公司型基金加以独立的规定来解决这些问题,所以引进公司型基金在我国并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四、我国应构建公司型基金法律制度,通过对美国公司型基金的立法的指导思想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借鉴和分析,探讨公司型基金立法模式及框架问题。在立法方式上,我国应采取统一立法方式,不分投资对象统一立法,将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统一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在立法框架上,我国应以信托法理念为基础,从公司型基金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构建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