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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产品自然垄断的特点引起的大规模集中化重组,带来了世界各国政府对电力产业实行垂直一体化的管制,但由此带来的政府失灵和规制俘获又迫使各国政府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放松规制,而放松规制后的2003全球大停电年又让政府重新回到规制者的角色上去,这使得如何应对电力监管下的政府失灵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集团与规制机构之间合谋再一次成为电力产业规制理论研究的热点。作为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对电力资源的高度依赖性将在很长一段时期一直存在,继续加紧对中国电力产业监管体系的完善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中国电力产业的监管领域中,研究监管过程中的规制合谋行为及其防范机制设计,对确保政府制定的规制政策得到有效实施至关重要,对中国电力产业规制理论的发展和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总的来说,论文针对中国电力产业监管中几个突出的规制合谋问题,运用组织合谋理论的分析框架,结合中国电力产业中规制合谋的不同特点,寻找规制合谋防范的可行途径或思路,设计相应的防范机制,力求在对中国电力产业规制合谋的研究过程中对组织合谋理论进行一点补充,同时为电力监管体制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本文首先研究经济性规制下发电企业成本监督中的规制合谋和输电成本核定下的规制合谋及防范机制的设计。在中国电力行业传统的单指标调度模式下,基于组织合谋理论“P-S-A框架下单指标决策时电力监管者与发电企业合谋的模型”,设计能够防范发电企业与电力监管者之间合谋的发电出力分配合约;根据中国电力行业近年来开展节能发电调度的实际,引入环境监测数据的公共信息性,在多指标调度模式下,将“P-S-A框架下单指标决策时电力监管者与发电企业合谋的模型”扩展为“P-S1、S2-A框架下多指标决策时电力监管者与发电企业合谋的模型”,并在该模型中设计能够防范发电企业与电力监管者之间合谋的发电出力分配合约,这为深入分析多指标调度模式下的防合谋机制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是对多监管者框架下规制合谋防范文献的有益补充。在输电环节应用组织合谋理论的P-S-A模型,考察不同额度的惩罚(“激励+固定惩罚”和“激励+可变惩罚”)对规制合谋防范及输电量安排的影响,这同样有助于补充现有的惩罚策略文献。其次,本文研究环境规制下电价补贴中规制合谋防范机制的设计。依据电力行业治污技术逐步提高的特点,从脱硝补贴随着脱硝成本变动的不同情况出发定义三种环境补贴中的分阶段定价,并对“固定定价”和“分阶段定价”策略下达成合谋的均衡条件、合谋生成所需的贿金及防合谋成本进行研究。这为现有“合谋与环境规制政策选择”领域的研究文献提供一定参考。最后,还研究了双重规制下发电企业成本监督中双重规制合谋防范机制的设计。针对未来发电市场中可能的双重规制合谋问题,根据中国电力产业监管中经济性和环境两种不同职能的规制在不同发展阶段下规制地位发生变化的特点,考虑双重规制中不同的规制次序,将“P-S1、S2-A框架下两个监管者与发电企业同时合谋的模型”扩展为“P-S1-S2-A框架下规制次序为监管者2先行时监管者2与代理人先合谋、监管者1与代理人后合谋”和“P-S2-S1-A框架下规制次序为监管者1先行时监管者1与代理人先合谋、监管者2与代理人后合谋”,对于深入分析规制次序对信息结构和合谋效果的影响奠定了基础,同时以期对现有多监管者框架下规制合谋防范的研究提供一定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