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民间资本市场存在着一种“民间资本‘堰塞湖’”现象:一方面民间资本总体规模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却是受到严格金融管制的极少合法出口,民间巨额资金持有者缺乏良好的投资途径。在这样的背景下,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户由于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而不得不转向求助于民间借贷领域,这也直接催生了我国民间借贷的畸形高速增长与日趋严重的高利贷化倾向,私人之间的放贷行为开始大行其道。伴随而至的便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甚至暴力收债等恶性问题,像吴英案这种涉及巨额民间借贷资金的案件发案率更是己成井喷之势。同时,民间借贷所具有的分散性、自发性和隐蔽性等特征,也使得正规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发挥作用。一旦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失位,作为游离于正规监管之外的灰色交易行为,民间借贷很容易就会发展成为非法吸储放贷的地下钱庄、互助会等,极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社会问题,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团结安定。理清概念是了解事物特征与解决问题的起点,对民间借贷的概念作一个清晰地界定便成为必须首要考虑的问题。从兼顾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合法性及金融监管的角度出发,民间借贷可以被界定为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许可,未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和登记,并长期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之外的公民之间、企业(包括其它组织)之间或公民与企业(包括其它组织)之间通过协议发生的直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资金融通活动。在此基础上,要想实现合理引导规范我国民间借贷发展之目标,还很有必要缜密地分析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及对其实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我国现有民间借贷法律监管体系仍不完善,没有形成完备的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再加上现阶段民间借贷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呈现出很多新的特征,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形成了新的挑战和强烈地冲击。种种现状使得现实中的民间借贷法律监管总是有所缺陷,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了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一方面应以域外国家的相关先进经验和做法为借鉴,以其失败经验或措施为训诫;另一方面还是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辩证地看待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在法律上为民间借贷提供一定合法生存空间,遵循适度金融市场化原则、可控化发展原则以及兼顾监管效率与公平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合理引导、规范民间借贷的规模及形式,让民间借贷走上阳光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