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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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针对“套路贷”违法犯罪始终保持着严打的高压态势,2019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意见》)。该《“套路贷”意见》将“套路贷”界定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的概括性称谓,并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作为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关键。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依据进行数据统计显示,“套路贷”刑事案件呈现出爆发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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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针对“套路贷”违法犯罪始终保持着严打的高压态势,2019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意见》)。该《“套路贷”意见》将“套路贷”界定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的概括性称谓,并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作为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关键。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依据进行数据统计显示,“套路贷”刑事案件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尤其是被认定为诈骗罪的情形高达89%以上。通过对“套路贷”型诈骗罪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在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的过程中,裁判者存在将单一的客观“套路”行为等同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认定的问题,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的单向推定难以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陷入“借款方明知”阻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认定的误区以及辩审双方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成立时点的重要作用都未给予充分重视的问题。通过分析,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不仅是由于缺少明确具体的认定依据,而且普通诈骗罪的认定方式无法完全适用,特殊诈骗罪的认定方式无法直接套用。为寻求完善对策,首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构建双层评价体系统一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其次,坚持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重视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成立时点的认定,宜选取“财物取得”作为参照点来进行判断。再次,贯彻允许反证的规则,以排除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认定结论的合理怀疑。最后,厘清“借款方明知”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借款方明知”不能取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的认定,二者在“套路贷”型诈骗罪的认定过程中发挥不同的功能作用,需同时考量。对于“套路贷”犯罪既要打得狠,更要打得准。进入扫黑除恶常态化阶段,作为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踏上新的赶考之路,依据犯罪构成理论,明确“套路贷”型诈骗罪案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的认定规则、方法、依据,有助于区分刑民交叉的边界、确保司法裁判的统一、提高综合执法的效能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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