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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赴美上市融资。然而,自2010年6月起,在美国上市的多家中国概念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事件遭遇做空危机,部分中国概念股公司被暂停交易或退市。这次危机直接打击了境外投资者对我国企业的信心,也影响了我国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继续融资的能力。尽管早在2007年,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就已经和我国财政部、证监会接触,讨论了有关双边监管合作协议的问题,但是双方的谈判一直进展缓慢,至今中美两国还没有建立起证券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因此,美方提出获取有关中国概念股公司审计底稿的要求未能实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12年12月3日对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合作所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了行政执法诉讼,理由是这五家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向其提供相关审计底稿,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相关规定。而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外国监管机构提供审计资料。随着该案的发生,中美跨境监管合作陷入了僵局。本文以SEC起诉“四大”案为视角,主要研究该案所涉及的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中的重要内容,即中美审计跨境监管合作问题。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证券监管及相关概念作一个总体概述,着重介绍了证券跨境监管的两种主要模式,即单边监管模式和国际协调合作监管模式,并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开展证券跨境监管合作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了当前各国或地区开展证券跨境监管合作所采取的形式,主要包括双边合作、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并分别阐述了中美两国关于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两国开展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现状。第三部分先介绍了近年来我国企业赴美上市的概况,再根据案例重点阐述了我国对于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制度以及美国对于公众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制度,指出两国法律关于审计底稿的规定存在着矛盾,并由此论述了中美跨境监管合作问题的产生。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中美双边监管合作的现状,并通过SEC起诉“四大”案回顾了中美跨境监管合作的发展历程。其次,对出现中美跨境监管合作僵局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指出中美审计跨境监管难题本质上是两国监管机构维护自身利益的一场博弈,而两国在主权原则、会计准则及合作需求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差异,是导致双方跨境监管合作陷入僵局的主要原因。再者,通过主张的合法性以及行使的合理性两个方面对美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进行分析,指出美方提出的入境现场检查、直接调取审计底稿等要求,并不符合合理性标准,遭到我方反对。最后,结合证券监管合作的国际经验,探讨解决中美跨境监管合作问题的对策,即中美签署跨境监管合作协议,在此基础上对中美跨境监管合作的未来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