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诉讼习惯由来已久,惩罚犯罪的目标在保障人权面前始终高出一等。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和卷宗笔录中心主义的影响十分深远,庭审及辩护形式化的趋势已相当明显,传统刑事诉讼模式的弊端正逐渐显露。随着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改革深入和保障人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重大命题的提出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严格司法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又一次大跨步前进。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也是一个刑事追讼活动的发起动作,侦查活动带动并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科学认识我国现行侦查模式,如何纵向理清侦查、起诉和审判三者之间的关系,横向理清控告、辩护和审判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的解决是进行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侦查模式改革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本文拟以公检法三机关承担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能为主要对象,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和侦查模式的内涵进行充分解读,通过比较国内外刑事诉讼构造及侦查模式,借鉴国外刑事诉讼制度的长处,在客观分析我国当下侦查模式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的基础上,希望能够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侦查模式改革提出切实有效、可行的完善路径和方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模式改革背景。该部分主要通过介绍、分析国内外刑事诉讼模式、构造的概念,发展演变和现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侦查模式改革的现实背景,为以后章节的展开提供理论基础。二是我国当下侦查模式的现状分析。该部分主要阐述我国侦查模式的现状、问题,讲明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三是我国侦查模式的改革设想和完善路径的提出。在前面两个主要章节的基础上,提出改善我国侦查模式的办法和对策,力求能够为现实中的改革提供一个科学的方向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