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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创新,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和实业界关心的重要话题,现已有诸多学者从外部制度环境、内部治理结构、高管特征等方面来研究创新的影响因素,那么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被看做是一种新兴的治理机制,它对企业技术创新有影响吗?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也称“D&O”保险,是指上市公司被保险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由于指控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其中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义务、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他人带来经济损失被追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的险种。从2002年引入中国资本市场以来,其治理效果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部分文献从“管理层激励”和“外部监督”等假说出发,认为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起到了良好的治理作用,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和承保时会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而且转移了管理层的履职风险,解决了管理层的后顾之忧,激励管理层勤勉尽职、大胆创新,同时有利于吸引优秀的管理团队。反对者则认为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激发了道德风险和加重了机会主义行为,降低管理层的法律责任,加剧代理问题,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本文在明晰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结合保险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代理理论和激励理论等理论基础,以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8-2018年的数据为样本,实证检验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企业技术创新的关系,并重点分析和检验了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在其中的中介作用,进一步研究了在不同产权性质和市场化水平下,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有无差异。研究发现:(1)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企业技术创新显著正相关,引入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有助于提高企业技术创新产出;(2)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在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企业技术创新关系中起到了部分中介的作用;(3)进一步研究发现,相比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引入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4)当市场化程度不同时,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表现为促进作用,而在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则会抑制企业技术创新。本文的结论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意义,通过检验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并研究内部控制质量在上述关系中的作用路径,丰富了相关文献研究,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供经验证据。同时,对促进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推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借鉴意义。不同产权性质和市场化水平下的研究,为加快所有制改革、市场化进程以及为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选择引入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提供了一定的实践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