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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其理论的复杂性和我国特殊的法治发展历程决定了刑法对其规制有不尽完善之处。为了解决共同犯罪在理论上的不完整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引入共同过失犯罪理论。这一理论在大陆法系已有较多的研究,尤其在日本刑法学界,英美法系也有涉及,但学者们基于不同的法学渊源和法学流派,各自站在自己的理论视角范围内发表了不同的观点或学说,可谓观点林立,各抒己见。在世界范围内,从立法和司法界来看,各国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肯否也是各有千秋,大致分三类:立法肯定、立法否定或者立法空白。我国学者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问题也有所研究,也是观点各异,有肯定说、否定说、限制肯定说。我国刑法立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仅指共同故意犯罪,明确把共同过失犯罪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而司法解释的规定又让一部分学者和司法实务界的认为,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承认某种形式下的共同过失犯罪。笔者从我国的刑法理论和社会实际出发,合理借鉴国外有关该理论的研究成果并对之进行适合我国国情的修正完善,以期能使之融入我国刑法理论体系,对我国有关共同犯罪的刑法理论研究和立法有所益处。全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大部分是共同过失犯罪理论概述。笔者先从我国司法解释入手提出共同过失犯罪理论问题,并接着论述了我国研究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必要性。最后,在介绍学习国内外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的基础上,笔者进行了理论分析并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是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在对现有各种概念定义和构成要件学说观点进行述评后,笔者提出了自己对共同过失犯罪概念及构成要件的理解和主张,并主张共同过失犯罪主体应该为自然人,行为主体间存在共同的注意义务等对构成要件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三部分是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本部分又进一步细化为两块内容,一块是共同过失犯罪对主体范围的限定,通过分析论证过失帮助犯、过失教唆犯的理论上的不合理性,笔者认为共同过失犯罪宜界定在共同过失正犯的范围内;另一块是共同过失与相近理论之间的区分,多人过失的情况下究竟是属于过失共同犯罪还是仅仅为同时过失犯罪,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共同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共同过失犯罪的问题,通过本部分笔者的分析论证,将共同过失犯罪与竞合过失、监督过失区分开来。第四部分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共同过失犯罪的追责原则既要满足共同犯罪的属性要求,而且也要考虑到共同过失犯罪内部个体行为的差异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追责原则即共同责任原则、罪责一致原则与信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