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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现代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形式,已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立。德国法上称之为“住宅所有权”,法国称之为“住宅分层所有权”,瑞士称为“楼层所有权”,美国称为“公寓所有权”,英国称为“住宅所有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区分所有权”,这一概念为我国大陆学者所采纳。然而,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并未确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但是随着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住房制度改革,数个、数十个、甚至数百个所有者共同区分所有一幢建筑物或者一个物业小区的情况十分普遍,确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必要性也就凸现出来。学界对该制度给与相当关注,这在三个物权法草案中可得到映证。 由于现代区分所有物业的大型化、社区化,在使用管理方面形成了比较复杂的局面。为了有效管理物业,做到物尽其用,协调居民关系,规范居民行为,实现社区民主,建立和谐社会,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确立了公共管理规约这一制度,并在各国的理论与立法实践中得到相当的重视。2003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条例》,对区分所有物业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范。然而,《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对各国及地区的理论与立法有所借鉴,但由于实践中的惯性思维及理论跟进的不足,使得该条例条款疏简,部分缺乏操作性,尤其是对于有“居家宪法”之称的公共管理规约的规定更是简略,可谓一笔带过,从而对现时社区的生活、管理缺乏明确的规范和导向,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公共管理规约在居民社区自治中的重要性,以及在此方面我国立法及理论的某些缺失,本文拟通过对公共管理规约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资对立法、实务及理论完善有所裨益。 全文共分四部分: 引言:说明写作本文的理由和目的。由于理论跟进的不足,导致立法和实务中对公共管理规约的性质、内容及功能在认识上存在偏差,使得该制度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未发挥应有的功用。基于此,本文将对该制度的理论及立法实务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 绪论:阐述公共管理规约所依据的理论和制度基础,并对几个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