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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济补偿金制度是一项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合法权益的制度。近年来,经济补偿金问题之所以备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尤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法学者,就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提高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水平。经济补偿金支付水平的提高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支付范围的宽泛也致使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法律功能定位模糊,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发展前景也处在了重要的转折时期。首先,本文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进行了界定。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基于其不同的制度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亦显不同。笔者通过比较研究世界上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经济补偿金性质,在剖析了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法律规定后,将我国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界定为法定义务性,即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履行的一项义务。其次,本文对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功能问题进行了研究。劳动法学者们对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功能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形成了补偿说、惩罚说和保障说三种学说。在此理论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经济补偿金应属补偿说,即补偿因劳动关系的解除给劳动者带来的多种利益的损失,其中,以补偿劳动者失业后严重受威胁的生存利益为重。最后,在奠定了经济补偿金性质、功能的基础理论后,笔者就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经济补偿金的制度前景应该以“广覆盖、低标准”为发展目标。《劳动法》已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宽泛到了除劳动者过错外一切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较之于其他地区的补偿情形,我国补偿制度已经实现了“广覆盖”,因而应废除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减小对劳动关系的收紧作用。此外,增设劳动者年龄的支付标准,增强对大龄劳动者的保护;设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最低限额,使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相衔接,更好的保护底层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