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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处分是刑事追诉过程中,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到场和收集、保全证据,而由国家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的统称。 站在国家强权力运用的角度,强制处分是一种侦查机关为达成特定目的(获得、保全证据或确犯罪嫌疑人到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性手段,并因此发生特定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但站在实体权利的角度,强制处分的适用却极易造成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侵犯,为"刑事诉讼上干预公民基本权之行为",其适用涉及到协调国家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关系的问题。 对此,建立"实质意义上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选择,为协调两者间的关系提供了如下法理支撑: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可侵犯、国家权力是有限性的。与公民的基本人权相比,国家权力本身并不能成为目的,公民的基本人权才是基础和本源,是公权力的界限,发挥着对公权力予以评价和约束的作用,国家权力只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得以实现的工具或手段,其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就在于为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保护,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宗旨。 因此,在法治国家,强制处分必然紧扣宪法的基本权体系,并与公法上其他的基本权干预相同,在涉及国家权力行使与公民基本权利发生冲突的场合,其实施要受到法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的拘束:(1)在刑事侦查行为中国家实施强制处分干预人民的基本权利的不能任意作出,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作出,而只能在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法定机关按照法律的规范实施,且国家机关发动实施强制处分时严格遵守法律明文确定的要件限制,尤其是强制处分发动的要件限制,贯彻法官保留原则的要求,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法律保留原则例外情况的存在。(2)国家要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保护社会公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状态,使国家机关在实现法定职能的过程中,如果出于社会公益而不得不对公民个人权利进行限制时,也要尽可能选择对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且行为可能对权利造成的损害不得大于行为所可能保护的社会利益,以保持国家与公民利益在冲突状态下的平衡度。在具体要求上,比例原则体现为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方面的要求。 依上述两条强制处分的适用原则考察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会发现一系列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司法实践中许多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强制处分行为于法无据,一些已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处分过于粗陋、随意性很大,强制处分"司法立法"、"行政立法",违法的司法改革侵犯公民基本人权,受到强制处分的嫌疑人的人权有很多还"急待生成"和"发育"为权利等的现状使强制处分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未能真正落实;而刑事诉讼实践中,逮捕的作用的过分强调,侦查机关对审前羁押的替代性措施的适用关注不够,羁押的恣意化、逮捕必要性规定的模糊、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过长的现实也严重违背了强制处分适用比例原则的要求。 法律不是一种冥想的事务,它要关注社会现实,又要回应社会实际的需要。因此,以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为指导从宏观上改造中国的强制处分制度就要既考虑我国刑事司法环境和国情的需要,又要吸收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要求和精神实质,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动态平衡,通过制定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来制约侦查程序中权力的膨胀,在宏观上改造中国的强制处分制度,具体的措施包括:(1)加强刑事诉讼立法,完善有关强制处分的法律规范,同时建立程序中裁判机制,使于法无据和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处分受到程序性的制裁;(2)实行令状主义,要求侦查机关适用强制处分时,原则上必须根据中立的法官或负具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应附有"合理理由"的申请而签发的令状才能进行;(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的违法强制处分行为所收集到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进入审判阶段作为定罪的根据加以采用,抑制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从违反强制处分法律保留原则的行为中获得利益的诱因,约束侦查权的过度扩张;(4)按照比例原则要求重塑审前羁押制度,包括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改变羁押的恣意化、明确逮捕必要性的规定和缩短羁押期限等。应当指出,按照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对强制处分进行"精密立法设计",在实际上是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因此,本文的写作目的,除了经过理性的分析,提出符合诉讼规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强制处分适用原则外,更为重要的还是想为立法和司法者提供一种新的、科学的、正确的理念,鼓励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能动的发挥人的理性,在处理纷繁复杂的适用强制处分的客观实际情况时积极贯彻落实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要求,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在实施强制处分中确实地保障人权。 基于以上的思路,本文的写作分为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强制处分行为的性质,将其归入适格的范畴;第二部分,深层次把握确定强制处分适用原则的法理基础;第三部分,提出并系统论述强制处分的两大适用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第四部分,在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指导下检讨中国的强制处分制度并对其革新提出了宏观上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