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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的刑罚一直以重刑为主,直到清末法制改革,重刑结构才得到了调整。《大清新刑律》作为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明显体现了刑罚结构体系的变化。新刑律吸收了西方的刑罚原则和刑罚思想,这些刑罚原则和思想表现出对犯罪人人权的保护,不再把犯罪人作为惩罚的客体,因此在刑罚的设置上建立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取代了封建的以身体刑和自由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与我国古代的刑罚相比,新刑律体现出轻刑化的发展趋势。轻刑化是一个西方化的概念,是说立法和司法上要尽量适用轻缓的刑罚。我国古代虽然以重刑为特征,但是刑罚发展趋势整体是由重到轻的,包括了夏商周时期的奴隶制刑罚、秦汉晋时期的过渡性刑罚,尤其是隋唐至明清时期的封建制刑罚,通过对不同时期的梳理,了解了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过程。《大清新刑律》在总则以及具体罪名的设置上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轻刑化的理念,建立了近代化的刑罚体系。对死刑进行改革,删除了惨无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将绞刑确立为唯一的死刑;将财产刑替代笞、杖等身体刑;继承发展并完善了自由刑。新刑律的轻刑化更多的表现在量刑制度,新刑律增加了相对法定刑和酌定量刑情节,增设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缓刑制度和假释执行制度,但在改革中,累犯和自首制度则失去了我国传统的轻刑性。杀伤罪、窃盗及强盗罪、强奸罪作为新旧刑法都重点惩治的罪名,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也体现了轻刑化的趋势。《大清新刑律》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所体现的轻刑化趋势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西方攫取我国领事裁判权之后,承诺只要进行刑法改革愿意归还领事裁判权,这直接刺激了刑罚的轻刑化改革;保障人权是预备立宪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作为预备立宪重要组成部分的《大清新刑律》,其中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必然体现轻刑化趋势;作为修律大臣的沈家本,既继承了中国传统仁政思想又学习接受西方人权思想,从而对《大清新刑律》的轻刑化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在当时中西方的交流中,人们都不同程度地认识到传统刑罚的残酷与落后,因而刑罚轻刑化是人们的愿望和祈求。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新刑律的轻刑化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我们应当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