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绿色贸易壁垒是一国或地区为了保护环境、保护人类而采取的直接或间接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绿色贸易壁垒本身只是表明一种客观的阻碍贸易流通的事实,而该种阻碍的设置是基于“绿色”的目的。在这些绿色贸易壁垒中,某些国家实施的措施可能会有所失当,甚至从其实施的过程很难判断其真正的目的是出于环境保护还是贸易保护。但是评价该项措施是不是恰当,不属于绿色贸易壁垒这一概念本身的范畴。绿色贸易壁垒的定义,如果从其保护环境的宗旨和目标来看,只能说明其有正当性。当然,绿色贸易壁垒被“异化”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否被“异化”的评判标准,在WTO体制下,恰恰是本文所讨论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相关条款。三项协定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相得益彰,构成了一张对形形色色的绿色贸易壁垒进行约束的法网。从WTO争端解决实践来看,《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对于绿色贸易壁垒的约束,其实际效果要明显强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相关条款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特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其大多数条款操作性不强是不争的事实,许多条款用语比较空泛,从而削弱了该协定的执行力度。但无论如何,从整体上看,三项协定对于绿色贸易壁垒的规制是比较有成就的,但是每项协定的核心条款的解释仍存在不少需要WTO争端解决机构进一步澄清之处。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既有正面的积极影响,又有负面的消极性影响。虽然欲使企业摆脱绿色贸易壁垒的梦魇,最终起决定和根本性作用的还是企业自己,但仍需要政府拿出种种宏观方面的举措以为企业更好地突破绿色贸易壁垒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