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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科技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直播平台的数量和竞争力都不断升级。网络主播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的主要参与者,与直播平台互为依托,形成商业价值的利益共同体。也正是由于商业价值的驱动,导致网络主播在各平台之间的流动性较大,跳槽、转平台的现象日趋增多。与此同时,平台要求网络主播承担跳槽违约责任的诉讼、仲裁案件也在增加。在司法裁决中,对于网络主播违约金的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一直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这种争议让具体网络主播违约案件中对违约赔偿数额的评估受到极大的影响,面对互联网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为了让网络直播平台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障,我们亟需找到平息争议的最优方法。本文首先对现存有关异质型人力资本的相关研究资料进行了梳理,并将其中一些具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的违约赔偿的司法理论文献归纳整理,能够让异质型人力资本以及司法理论的相关研究对主播违约赔偿评估案例起到借鉴意义。随后,文章对我国服务期违约、竞业限制违约以及网络主播违约的相关案件进行了数据统计,总结出网络主播违约的责任形式和相应的损害赔偿额确定途径,发现实务中异质型人力资本违约状况往往十分的复杂,损害赔偿问题也存在较大争议。所以文章就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定义分类、商业模式以及主播与平台的关系进行了探究,分析了现有不同赔偿惯例,以及传统三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并认为合理使用AHP-用户流量价值评估法和差分法可以部分克服上述问题。最后,以江海涛与虎牙平台的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为例,采用基于AHP-用户流量价值评估法和差分法进行案例分析。从目前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来看,想要让损害赔偿的评估标准与方法更加合理,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需要我们在接下来的长期性的探索中不断为解决这一现实状况做出努力。笔者在前人不懈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以及网络主播的职业特性,探讨不同赔偿方式的适用性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最终达到这样的要求:既符合当今社会的法制状况,又能填补网络主播违约损害赔偿评估这一块的评估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