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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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领域呈现出数据化的发展态势,纵览庭审实践,从大数据、智能算法滋生出的大数据证据出现的愈加频繁,主要被应用于确定涉案金额、分析组织架构、绘制活动轨迹等情景中。而从国内文献看,“大数据+法律”的研究虽然趋向自觉与深透,但主要聚焦在大数据对“法律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等的影响上,对证据领域的大数据运用研究更为次之,加之大数据本身带有“技术面纱”,使得大数据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仍处迷雾之境。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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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领域呈现出数据化的发展态势,纵览庭审实践,从大数据、智能算法滋生出的大数据证据出现的愈加频繁,主要被应用于确定涉案金额、分析组织架构、绘制活动轨迹等情景中。而从国内文献看,“大数据+法律”的研究虽然趋向自觉与深透,但主要聚焦在大数据对“法律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等的影响上,对证据领域的大数据运用研究更为次之,加之大数据本身带有“技术面纱”,使得大数据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仍处迷雾之境。本文以大数据证据运用的基本问题作为研究起点,站在实践论的立场上,觉察大数据证据生成的基本路径为:数据汇总—数据筛选—模型加工—形成报告,并通过实务检视,发现大数据证据重点存有两大应用难题,包括“排除使用”与“使用后无法实质审查”。“排除使用”是指,因大数据证据无法定规范、控辩主体存有异议等原因,而不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使用后无法实质审查”主要由技术与可采信审查不能、人才不敷等问题缘起。在诉讼应用的情境下,本文尝试性地提出举措建议,具体而言:为解决排除难题,从现有法定理论出发,以技术正当性与控辩平等性为导向,提供解决办法;为应对审查难题,重点需确立大数据证据的可采性审查内容,并关注复合型人才培育,以期为大数据证据实现贯通式应用提供一些思路。本文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在于引入并充分辨析大数据证据内涵、特征与运用的主要情形,并述明大数据证据的运用具有应然性。第二部分以美国的量刑辅助系统为考察对象,结合案例总结司法智能化的可借鉴经验,为我国大数据证据的运用产生启发。第三部分从考察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分析大数据证据“不被使用”“无法审查”的运用困境缘由。第四部分从当前司法实际与科技发展水平出发,以解决运用难题为主基调,提出一些构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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