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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莫姆森的差额说产生以来,损害赔偿法确定的赔偿范围就以完全赔偿原则为准则。在一般情形下,完全赔偿原则在解决损害赔偿问题时确属公平,但是社会总是千变万化的,当出现较为特殊的个案时,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导致不公是显而易见的。面对这种情况,世界上的一些国家或者地区分别采取了一些例外规定,来弥补完全赔偿原则的这一缺陷。在我国,亦有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但仍旧无法满足实践的需求,不能一般性的指导个案的判决,并且在《侵权责任法》立法时,这些建议并未被采纳。鉴于此,为实现实质正义,克服理论认知的局限性及更好的引导民众的行为,有必要设置一个例外规则,适当的酌减责任人的赔偿额,突破完全赔偿原则的僵化适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一般性的指导,以期更为公平合理的解决当事人的赔偿问题,发挥法律的公信力。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论述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的适用限制。引言部分主要是从四个案例,好意同乘案、“平民”撞豪车案、超载货车压塌桥案及血友病案,引出适用完全赔偿原则的争议。由于个案的特殊及法律的空白,导致完全赔偿原则的适用限制无依据,仍旧需要根据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的原则判决,故对此类案件的争议较大。通过寻找案例的共性,发现这些案例可以抽象出一般规则,普遍适用于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不合理严厉的情形,即对完全赔偿原则适用进行限制,这样便能解决要么完全赔、要么完全不赔原则的僵化适用问题。第二部分是对传统完全赔偿原则理论依据的介绍。从莫姆森的差额说到后出现的组织说(含真实损害说、直接损害说、组织损害说及客观损害说)和规范损害说(含法律地位保护说及规范评价说)都确立了完全赔偿的原则,后出现的学说多是为弥补之前学说的不足或缺陷。这些学说的不同在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而不是是完全赔偿还是限制赔偿。因此,传统损害赔偿法以完全赔偿原则为基本原则。第三部分介绍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适用限制的正当性。正当性在于传统完全赔偿原则存在缺陷,其缺陷就在于未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责任人的经济状况及适用过于僵化等。另外,完全赔偿原则适用限制符合实质正义、能够克服完全赔偿原则适用僵化的缺陷及更好的引导民众行为,因此需要设置限制规则以期更好的指导实践。第四部分提出我国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适用限制的建议。从完全赔偿原则适用限制的要件与完全赔偿原则适用限制的考量因素两方面来分析。完全赔偿原则适用限制的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与主观方面要件,主体要件只能为自然人,主观方面的要件为无过错或过失侵权,故意侵权不应包括。完全赔偿原则适用限制的考量因素包括责任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人过错程度及可预见性和被侵害标的及受害人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