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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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患者隐私权遭受侵害的敏感程度日益升高,在司法实务过程中涉及侵害患者隐私权的相关诉求也因此而显著增加。同时,这一社会现象也进一步印证了医患矛盾的进一步升温,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冲击,由此,患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受到人们的热议与广泛讨论。患者隐私权作为一般隐私权的一种子权利,在人格尊严、人身密切程度等一些方面相比与其他类型隐私权更加具有其独特性。正基于此,也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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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患者隐私权遭受侵害的敏感程度日益升高,在司法实务过程中涉及侵害患者隐私权的相关诉求也因此而显著增加。同时,这一社会现象也进一步印证了医患矛盾的进一步升温,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冲击,由此,患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受到人们的热议与广泛讨论。患者隐私权作为一般隐私权的一种子权利,在人格尊严、人身密切程度等一些方面相比与其他类型隐私权更加具有其独特性。正基于此,也决定了其具有易受侵害和难以救济的鲜明标志。然而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于侵害患者隐私权相关事前的法律保护手段以及事后的法律规制手段并没有进行具体详细的说明,进而难免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对关于侵害患者隐私权的相关问题会出现模糊的处理标准,导致不同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在2021年《民法典》出台以后,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可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绝大多数依然保持在宏观原则性的制度层面,而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也零散地分布在其他相关制度条例当中,从而导致此类规定在实践过程当中难以准确统一地予以适用。而且在实务过程中,对于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的相关规定较少,其具体概念的表述也不够明晰,在相关权利受到侵害后并没有明确、系统的救济制度相匹配,尤其是在不同类型的主体侵害患者隐私权的相应责任承担等一系列相关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与完善。因此,进一步研究患者隐私权相关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一个主要案例以及两个辅助案例作为依托,总结出两个争议焦点深入研究并探讨侵害患者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保护问题。本文以患者隐私权概念本身的特殊性作为理论基点,侧面指出我国司法事务中对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认定缺陷。并在此基础之上深入研究和探析多主体共同侵害患者隐私权中不同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损害赔偿数额的划分等相关制度层面的问题,并对患者隐私权救济的具体方式从不同的角度中提出多方面性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搭建一套关于侵害患者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制体系,以期能够在司法实务中具有一定程度的参考价值,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解决日益恶化的医患关系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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