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分居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夫妻双方分开居住,究其原因可能是主观上的,也可能是客观上的,但若从法律角度理解分居的含义则有其特定属性。一般认为,分居是指夫妻因无法维持共同生活而依据判决或合意在一定期间内依法免除同居义务,但仍保留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分居制度最初源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世纪欧洲寺院法最终确立了该制度,将其作为一项解决禁止离婚主义与社会现实之间尖锐矛盾的手段在欧洲各国开始实行。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禁止离婚主义逐渐被许可离婚主义所替代,分居制度失去了其最初的作用与目的,但该制度并未因此消失,而是被世界各国立法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重新焕发勃勃生机,成为各国调整婚姻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反观我国大陆,目前没有关于分居制度的相关立法,仅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夫妻感情认定意见》中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将分居一定期间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之一。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将“分居”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然而,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婚姻立法都没有对分居的涵义、形式及法定事由等进行规定。可见,分居制度在我国立法上仍处于空白地带,此项立法漏洞导致事实分居现象得不到规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司法实践操作困难等一系列社会现实问题的产生。本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在于通过分析总结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分居立法经验,以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现实情况为基础,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分居制度,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体系以及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研究法、逻辑分析法等方法,对分居制度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居制度的概述。该部分介绍了分居制度的历史沿革,对分居制度的基本内涵进行阐述,通过分析分居本身具有的权利属性来论述建立分居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分居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该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及港澳台地区有关分居制度的立法现状,对分居制度的立法模式、分居种类、法律效力等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为我国分居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该部分针对我国有关分居离婚理由的规定,并就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探讨,指出立法欠缺分居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具体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