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发展观与民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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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科学发展观指导之下的民法发展问题,实际上可以有多角度的论述,如偏重于法的价值、民法本位等部门法哲学,也可以针对每一项制度展开具体专门化的研究。科学发展观与民法发展涉及的问题较多,限于作者的学识和论文规模,本文仅涉及宏观方面的几个问题。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四章。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写作范围、文章结构与研究方法。第一章,“科学发展观与民法人本性的契合”。主要分析科学发展观的本质、科学发展观与民法精神的耦合性、恢复民法根本法地位等。第二章,“科学发展观与民法本位”。通过对民法本位的回顾,揭示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民法本位的应然选择。第三章,“科学发展观与民法的价值”。主要对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民法的目的价值及价值评判进行分析。目的价值是指民法可以增进或促进哪些价值,如自由、安全、公平、正义等。第四章,“科学发展观与民法系统和谐”。民法是一个系统,系统内的要素是相互联系的,又具有子系统,同时民法系统又是法律系统的子系统,与其他子系统处于联系之中,作为法律系统中的一部分与其他社会规范系统同样处于联系之中。所以,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应当注意民法系统内外的和谐,这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必要前提。结论部分,对民法典制定中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意义进行总结。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中,民法应固守其以人为本的性质,恢复民法市民社会根本法的地位;在本位上坚持以权利本位、个人本位为基础,但也应注意社会性问题;在价值上,其最高的价值为正义,体现为归属正义、交换正义与程序正义,而不是分配正义和实体正义,当然也要注意民法现代发展的个别妥当性倾向;在民法和谐上,应实现民法内部系统和谐与外部系统的沟通与协调,但不能破坏其自治性与自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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