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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散制度是一种为各国公司立法所确认的特殊的股东救济制度。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司法解散,填补了原《公司法》的空白。由于我国司法解散制度刚刚起步,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还显稚嫩,因此对其进一步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在我国司法解散立法的基础上并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探讨了司法解散制度的相关问题。本文主要研究了司法解散的理论基础、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司法解散的程序以及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等主要问题。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五章:第一章:司法解散制度概述。司法解散是公司解散的下位概念。本章从各国公司解散立法入手,由宏入微,介绍了公司解散及司法解散的概念。从立法上看,国外司法解散制度的外延要比我国《公司法》上的司法解散制度更为宽泛。在我国,司法解散只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符合条件的股东的请求,在法定事由下判决解散公司的情形。第二章:司法解散的理论基础。司法解散是国家干预公司事务的一种形式。在公司法领域,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一直以来都存在着某种紧张关系。公司自治的局限是国家对公司内部事务进行干预的正当性基础。国家干预可以采用立法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等不同形式。相比较而言,司法干预是最为恰当的形式。我国法院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执法理念是阻碍法院在新《公司法》之前积极对待股东解散诉讼的主要原因。第三章: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为保障司法解散的公正性,减少解散公司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各国法律通常都规定了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本章考察了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及韩国等国家关于法定事由的立法,其中公司僵局和股东压迫是为各国普遍认可的法定事由。然而,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司法解散事由只包括公司僵局。与国外多种多样的解散事由相比,我国《公司法》则显得过于狭窄。在本章的最后两节专门对公司僵局和股东压迫两种司法解散事由进行了详细地探讨。第四章:司法解散制度的程序问题。公司诉讼与一般诉讼不同,在很多程序问题上有其特殊性。因此,各国立法一般都会对公司诉讼作出特别的规定。然而,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对于包括解散诉讼在内的各种公司诉讼的程序性内容规定得都不太详细,缺乏操作性。因此,在理论与实践上,关于司法解散诉讼的一些问题存在着很多争议。司法解散程序安排上的不统一,可能会影响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本章主要探讨了司法解散诉讼的当事人地位、司法解散诉讼的管辖、司法解散的裁判以及防止司法解散诉讼滥用的程序限制等问题。第五章: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理论与实践不断地在告诉我们,司法解散是一种强烈的救济方式,是不得已的最后选择。各国法律及司法机关对解散的替代性救济的不断创新努力反映了这种认识。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院对于司法解散诉讼的裁判具有充分的裁量权,即使具备解散的要件时,仍然有权以其他救济方式替代解散。本章主要介绍了国外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的内容,特别是股份收购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