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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其效力问题不仅涉及到物权变动理论,还跟登记制度的模式选择、功能实现等问题紧密联系。随着我国《物权法》制定工作的进行,学界掀起了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讨论的热潮,其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和观点分歧,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选取问题便是争论焦点之一。本文对不动产登记效力的探讨,围绕物权变动中的情况展开,主要以德国法和日本法分别作为登记牛效丰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制范本,重点介绍并比较了这两种模式下的登记效力和实际运行效果。最后,结合对我国相关立法内容(含行政法规与规章)、司法实践,以及我国社会现实特点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在登记牛效主义模式下具体构建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登记效力时应有的一些考虑。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概况进行了介绍,除简要阐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渊源外,还对登记的法律性质、物权变动模式与登记制度的关系及类型进行了分析。最后,从经济学的视角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促进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进行观察,并引出了登记效力的问题。
第二章就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形成力、推定力、公信力、对抗力和“相对公信力”等各项不动产登记效力,及其法律构造和相关功能分别进行了探讨。
第三章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对形成力和对抗力、公信力与“相对公信力”进行了深入比较;同时,还以“一屋二卖”作为基础问题,进一步比较了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下的登记效力运行情况。最后,结合相关各国制度实情,对两种登记审查方式——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进行了比较分析。此外,木章相关部分还对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的效力等问题有所论述。
第四章继续围绕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和登记效力设计问题,首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领域的相关立法、司法情况以及国内学界观点进行了归纳阐述,并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物权法》三个“草案”在此问题上的态度。然后,结合我国的社会现实特点提出了我国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下对登记效力设计的考虑。
本文经过上述探讨形成的基本观点是:通过对登记效力和相关问题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所谓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在不少问题上的区别并非那么巨大,二者均各有其优点与不足。我国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注意结合我国的相关社会现实因素,建立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登记制度。我们在选择登记生效主义模式的情况下,也应于适用上有一定灵活性的考虑,注意对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真实权利人利益与第三人利益加以协调平衡,而不是过度地保护某一方,忽视另一方的利益。同时,登记制度本身的完善与便捷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