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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理论是近代刑法学派理论特有的概念,是构建近代刑法学派的基石。人身危险性理论对于当代刑法理论有着深刻的影响,对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刑事立法也影响颇深。我国对于人身危险性的研究起步较晚,近年来才逐步深入,观点纷呈。可以说,到如今,凡研究犯罪与刑罚的论著,无不直接或者间接地关注着人身危险性问题,但理论上的研究并没有必然引起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视。尽管立法上体现人身危险性相关精神的条文并不缺乏,但新旧刑法都没有在具体条文中使用过“人身危险性”的字眼,刑事司法解释也是如此。在实际司法中,实务者关注的大多是犯罪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因此,实务中,与人身危险性相关的话语,“主观恶性”是使用频率最高的。以人身危险性大或小来对被告人进行评析的绝难寻觅。因此,一方面,理论界对人身危险性问题津津乐道,另一方面,立法者、司法者却仍然以自我习惯话语评价着犯罪行为的社会属性和犯罪人的本质属性。这一现象源于对人身危险性的概念、评判及其功能认识的模糊和混乱,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科学、务实地审视。全文共分三部分:一、人身危险性的界定人身危险性理论是近代刑法学派在对刑事古典学派刑法理论批判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这部分通过梳理人身危险性概念的不同观点,对人身危险性的概念给以界定,并分析了这一概念的立论基础和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对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的关系进行分析,着重阐述了相关概念的区别。
二、人身危险性的判断
介绍了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概况,阐述了再犯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和初犯可能性的判断标准。考虑人身危险性评判的复杂性和困难性,提出了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原则。
三、人身危险性的刑法功能
首先,对学界关于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地位观点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证角度论证了人身危险性在刑法的立法、定罪、量刑、行刑和保安处分中发挥着自己的独特功能。
正确认识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地位和功能,不仅在加深对我国刑法制度的科学性的认识方面具有相当高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当认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研究是一个理论与实践价值兼备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