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因其具有多发性、普遍性和严重性的特征,已成为近年来社会问题的主要焦点,备受各界人士关注。法学界自然也倾注了相当大的精力,但从结果来看,多是一种表层肤浅解读,不能戳中这一问题的要害。食品安全与人类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日常生活稳定密切联系,不能也不应当得到简单的、孤立的、片面的回应,而是应该在理论、制度和实务等诸多层面进行深入的、全方位的探讨和论证,以解决这一现实的重大难题。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及发展历史非常悠久,但该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特别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直到2009年才出台。在此之前,社会上相继发生了2005年海鲜产品“孔雀石绿”、2006年“苏丹红”鸭蛋以及2008年三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等恶性事件。2015年对其进行了严格修正,虽然修订时间间隔有6年之久,但仍然有很多不足之处未能全面解决。《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惩罚和遏制实施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主要目的,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社会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从根源上制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所以本文通过四部分对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分析和对比论证,希望能够结合现有的规定以及世界各国的有效做法,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使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完善并且真正实现其最根本的立法初衷。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食品安全与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概念,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并对制度的实施价值进行说明论证。第二章围绕我国现有法律关于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点名当前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第三章介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食品安全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秀经验,在结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获得有助于我国该制度建设的积极启示。第四章总结上述三章的分析,对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金计算标准等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总结,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建议,希望对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所助力。